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HM-113-聲-119-202410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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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發(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謹按: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 ㈢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㈣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又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得易科罰金且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5、7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及本院訊問筆錄(執聲卷第3至15頁,本院卷第78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受刑人之意見(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78頁),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至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編號5、7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6日7時許 111年8月15日某時許 111年7月9日2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54、1755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8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42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42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5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7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8日10時許 111年12月15日20時許 111年12月26日8時48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4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112年度訴字第56號 112年度簡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7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112年度訴字第56號 112年度簡字第8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3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2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0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9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之某時 111年10月17日16時10分許 111年10月20日20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0日12時50分許 111年2月11日11時11分許 111年7月31日1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4日8時30分許 110年6月18日21時30分許 110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7、2339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0、57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5號 編號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7月30日 110年8月1日 110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0、5719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0、5719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0、57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5號 編號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