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HM-113-聲-125-202410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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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郁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王郁青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 6號傷害案件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㈡、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轉拷利用。 ㈢、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 ㈠、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 ㈡、又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 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被訴傷害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6號案 件審理,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6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 之,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之情形,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 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傳拷利用。 ㈡、聲請人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關於聲請人聲請113年9月24日庭期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經查 本案本院並無於113年9月24日開庭審理,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