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HLHM-113-聲-140-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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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銘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章因竊盜、毀損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及如附表編號6、7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7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如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經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頁至第9頁),復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53頁)。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犯刑法第354條毀 損他人物品罪;編號2至3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編號4、6至7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5係犯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毀損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2年2月至6月間,除編號5所示之罪為加重竊盜未遂罪外,其餘均為既遂,均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犯之罪,復考量其行為態樣、危害程度、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因子,經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矯治之程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本件定刑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年6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依序為3月、2月、2月、6月、3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5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毀棄損壞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2/10 112/02/06 112/5/14 112/6/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23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等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2/22 113/01/31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易字第2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22 113/3/07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7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3號 同左 同左 編號 5 6 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5/14 112/3/20 112/6/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等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3/7/11 113/01/31 113/7/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8/13 113/3/07 113/7/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3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4號 同左 編號6、7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7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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