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HM-113-聲-148-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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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楊華恩 曹倖綺 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7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楊華恩、曹倖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楊燕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提起 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90、6730、7986號),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害人係楊恩華、曹倖綺之○楊○允(民國000   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生 死亡之結果。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 理中。被害人確因被告之疏失才引發窒息,並產生缺氧性腦病變、中樞神經衰竭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等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9月22日法醫理字第11100054850號函及所附(111)醫鑑字第1111101792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12年6月19日醫字第1120051560號函及所附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檢察官勘驗筆錄、花蓮慈濟醫院112年1月9日函及所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父母乙情,亦有聲請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花院113年度聲字第211號卷第15頁)。本院於受理聲請後,徵詢檢察官及被告對此聲請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113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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