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2-05
案號
HLHM-113-聲-161-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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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陳逸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曾桂蘭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 訴字第10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陳逸芸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曾桂蘭(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 276條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即死者林○珠之女兒即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爰依同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前開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告、檢察官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不服,均提起一部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又死者林○珠乃本案被害人,聲請人為死者之女兒即直系血親,有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1頁),堪認聲請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復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