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HM-113-附民-14-202410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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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BS000-A111100(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BS000-A111100A(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黃仕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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