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HM-113-附民-22-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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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漢輝 被 告 周庭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被訴對原告犯洗錢罪及詐欺 罪部分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此部分無罪諭知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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