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3-25
案號
HLHM-114-上易-11-20250325-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122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原審於民國114年1月9日判決被告江志成無罪,檢察官不服於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同年O○O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67頁)附卷可稽。 三、被告已於檢察官上訴後死亡,依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 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且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