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3-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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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玉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玉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玉琴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15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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