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4-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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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芳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芳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5年,上訴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 83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