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5-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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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煒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煒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煒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與另案竊盜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5年6月,而於民國109年6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 83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