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7-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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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煜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煜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煜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18 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3號駁回上訴,再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828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8年度訴字第248、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9年度訴字第69、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先後以100年度聲字第172號定執行刑19年4月及101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書誤載為27號)定執行刑2年7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80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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