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HM-114-聲-36-202503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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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1號判處罪刑,受刑人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30號判決駁回上訴,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均係在拍賣、購物網 站或臉書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而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以遂行詐欺取財,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3月至8月間,其中有3罪同為6月間所犯(且其中2罪為同日所犯),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經由網際網路遂行詐術,所犯罪名、態樣、手段相同,僅被害人不同,各次詐欺取財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9千元至3萬元間不等,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無明顯不同,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其犯後已賠償所有被害人之損害,復終能知所悔悟,而均於各案最後事實審法院審理時坦承犯罪,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從輕定刑(見本院卷第45頁),暨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6年2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0日前某日 110/3/19 110/6/08 110/6/08 110/6/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3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 113年度上訴字第42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5/30 113/9/19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30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17 114/01/16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87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編號2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