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附民-2-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柔穎 被 告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