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7

案號

HLHM-114-附民-7-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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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蔡佩潔 被 告 陳翊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 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4年2月14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 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本文,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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