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HLHV-112-上-45-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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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陳寵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朱麗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 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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