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HLHV-112-上-56-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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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王興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博政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5,192元,又「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 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件民事聲明上訴狀收文章之日期 為114年1月20日,核屬前開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59,4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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