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HLHV-112-重上-22-20250225-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馮玉婷律師 被上訴人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進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萬玖佰參拾貳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向上訴人承攬施作本案工程, 上訴人未付部分工程款,依兩造間承攬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共新臺幣(下同)2,442萬7,215元本息;另其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合計800萬元)為兩造間之日暉池上J HOTEL新建工程(下稱A1工程)採購契約(下稱A1契約)履約保證金,現A1工程已施作完畢且無瑕疵,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依A1契約第14條約定請求返還系爭本票(見原審卷十第461、462頁)。原審判決(含112年10月17日判決及112年11月9日補充判決)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1,361萬8,222元本息、及㈡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應將系爭本票返還被上訴人。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三、上訴人就原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上開二㈠請求之 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依承攬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上開二㈡訴訟標的部分則為被上訴人就A1工程是否對上訴人應負履約保證之票據責任,及其是否得依上開約定請求返還票據。該兩請求權利主體及法律關係均不同,經核並無存有訴訟上經濟目的同一之競合或為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上開二㈠請求之上訴利益為1,361萬8,222元,上開二㈡部分則為800萬元,上訴人就第二審上訴利益核定為2,161萬8,222元(計算式:1,361萬8,222元+800萬元),依法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萬3,384元,上訴人僅繳納20萬2,452元(見本院卷一第14、18頁),欠繳10萬932元。 四、本院就上訴人第二審上訴範圍廢棄原審部分判決並認定:㈠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1,300萬7,286元本息、及㈡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被上訴人。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上訴人民國113年12月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故上開四㈠請求之上訴利益為1,300萬7,286元,上開四㈡請求部分則為800萬元,上訴人就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2,100萬7,286元(計算式:1,300萬7,286元+800萬元),依法應徵第三審上訴裁判費29萬5,332元,上訴人僅繳納18萬9,732元,欠繳10萬5,600元。 五、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10萬932元、10萬5,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 編號 本票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票號 1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6月17日 無 200萬元 VC0000000 2 同上 同上 無 200萬元 VC0000000 3 同上 同上 無 200萬元 VC0000000 4 同上 同上 無 200萬元 VC000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