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HLHV-113-上易-42-2024102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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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吳○○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民國113年8月20日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2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抗辯:訴外人陳○○於民國111年9月聲請保護令,原證三對話譯文及錄音,是上訴人違法逼迫陳○○所取得等語。查,上訴人與陳○○為夫妻,陳○○於111年9月29日對上訴人聲請保護令,指稱:上訴人自103年開始用言語暴力、時而開車蛇行等危險駕駛,不顧我在車上會感到害怕。111年7月開始變本加厲,只要喝酒就言語怒罵,砸東西或用手指搓我的頭,一直用言語貶低、羞辱我,這3個多月來,只要情緒一來,就用床擋大門,限制我出門,或疲勞轟炸要我聽他不斷羞辱我,不讓我睡,硬要我跟他○○。我於000年0月00日下班回家,與上訴人發生口角,我想下樓離開,上訴人拉住我並不斷咆哮,我躲到房間不敢開門,上訴人就踹門要我開門,我用力堵住房門,後來聽到門外沒聲音,想離開住處,但上訴人用床擋住大門口,讓我無法離開等語,有家事聲請狀、陳○○111年9月23日受傷及房門毀損照片可參(見本院調取之臺灣花蓮地院111年度暫家護字第152號卷《下稱暫家護卷》第14至15、21至22頁);參以證人即其2人所生子女甲○○於本院證稱:我於109年搬去台北前,曾看到父親(上訴人)會對母親(陳○○)言語暴力、摔家裡東西,約1週1次,我搬去台北後,母親也有跟我說父親對其施暴,至少說過1次以上;暫家護卷所附房門毀損照片,是父親踹壞的等語(本院卷第122至124頁);依上,可知上訴人對陳○○應有長期家暴行為。是以,審酌原證三係陳○○於111年11月12日自承與被上訴人發生不正常關係之錄音及譯文,與上訴人於111年9月23日對陳○○施以家暴行為時間相近,上訴人猛踹房門、言語激動並限制陳○○行動自由,暴力行為強度對陳○○造成之驚懼及持續影響力,不容忽視;上訴人既有長年及近期施暴之事實,參以陳○○於原證三所述內容令己難堪且不利,極不自然,其於對話中所言「你要我講什麼,都沒有」、「你可以拿去告了」等語(原審卷第27、29頁),可知上訴人顯欲供日後作為訴訟證據之目的而為該次對話錄音,考量原證三錄音過程之客觀背景、陳○○於錄音時是否遭受恐嚇、限制行動、生命威脅等暴力行為,均未可知,上訴人對此復未為釋明舉證,則原證三是否係以限制陳○○自由之方式取得,顯非無疑,應認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上訴人主張:伊與陳○○於00年0月00日結婚並育有2子均已成年 。被上訴人明知陳○○已婚,竟與陳○○交往同居並發生性行為,顯已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伊與陳○○生活際遇相似,僅是欣賞陳○○,並無 男女朋友交往、同居或發生性關係之行為。上訴人任○○,對陳○○家暴,復傳送○○○○予女性友人並相約出遊,精神未受損害等語為辯。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上訴駁回。 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為一種複數人同財共居的社會制度,採行專偶制度的國家,婚姻可定義為雙方彼此相愛且獨佔的承諾,因而衍生出配偶雙方互負忠誠之義務。所謂配偶權於指涉婚姻忠誠義務之範疇時,僅係相信他方會信守專一諾言之期待,屬規律社會生活秩序的一般利益,固非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得憑恃公權力付諸實現之「權利」。然而,此等基於身分衍生之利益,在他方背叛承諾,因期待落空所致之精神上痛苦,於情節重大時,立法者肯認該當侵權行為要件而賦予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之地位(民法第195條第3項立法說明參照),茲屬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又配偶間應互負忠實義務,俾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故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71年度台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參照)。申言之,倘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不法侵害他方配偶享有之配偶權身分法益,如情節重大者,他方配偶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向第三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㈡經查: ⒈附件所示LINE對話訊息,係被上訴人與陳○○之對話,為被上訴 人所是認(本院卷第59、196頁)。審酌上開對話內容自然,並非欲為日後蒐證之打算,憑信性甚高。觀之對話內容,陳○○提及「抓包2次」、「一開始出錯是我們,你覺得我們不需要負責嗎」,被上訴人則稱:「我需要負責阿,這點我沒否認」、「不要十一月開始找他回家睡覺,又要趁他○○來找我」、「你敢說你沒有再跟他○○嗎」、「戒指你丟掉吧,省的被發現又難看」、「跟我做完找他,跟他做完再找我」(對話內容所稱「他」均是指上訴人)等語及前後文義,依一般人通常對話語義,被上訴人言語間已自承與陳○○有男女朋友關係並發生性行為,且屢屢對陳○○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表現妒意,應屬明悉。 ⒉被上訴人指訴上訴人於111年12月30日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字第10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原審卷第61頁,下稱刑案);被上訴人於刑案指稱:花蓮縣○○鄉○○路00○0號O樓是我租的,印象中陳○○於111年9月底跟我說沒地方住,所以我提供她1副鑰匙,我自己去睡公司,陳○○約住了1、2次,每次1天等語(刑案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字第109號卷《下稱○○卷》第26頁反面);陳○○於刑案證稱:因上訴人曾於111年7月把我趕出家,被上訴人怕我臨時沒地方住,就提供其上開租屋處讓我使用,我於111年12月30日去借住,之前約住過1、2次等語(○○卷第25頁、刑案警卷第27頁),可知陳○○確於111年間至被上訴人上開租屋處過夜多次,2人關係甚佳。 ⒊甲○○於本院證稱:母親於000年0月間,跟我說她喜歡被上訴人 ,112年年初跟我坦承她與被上訴人在車上有親親抱抱超越朋友的行為等語(本院卷第116、117頁),參以被上訴人亦坦言欣賞陳○○;經勾稽上開間接證據,堪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陳○○有不正常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應屬可信。又因上訴人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與陳○○親密互動與發生性行為之次數或頻率,經參酌甲○○之證述,堪認被上訴人與陳○○係自000年0月間開始交往,發生親密互動(摟抱)及性行為應各為1次。 ㈢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酌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參照)。上訴人主張:伊發現被上訴人與陳○○有不正常交往後,即有○○○○及○○○,至○○科就診多次,並因此於112年10月1日改調他職,再無升遷機會,所受精神上痛苦甚鉅,侵害情節重大等語,並提出○○科看診證明、○○○○○○○○人事令為據(原審卷第39、41頁),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⒈被上訴人與陳○○於111年間有發生親密摟抱互動及性行為之事實 ,已認定如前,顯然足以破壞上訴人婚姻關係之共同生活,當屬情節重大,應無疑義,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前揭行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自屬有據。 ⒉上訴人與陳○○於00年間結婚,被上訴人知悉陳○○已婚,2人卻仍 發生摟抱及性行為,破壞上訴人家庭生活,且始終不願坦承實情,衡情確足造成上訴人之精神痛苦,被上訴人同為男性,應得同理上訴人所受折磨苦痛,此觀被上訴人於附件編號1、5所言「怕他也知道說找完我然後回去跟他做,他會崩潰吧」、「他會一輩子記得所有我們的照片影片,一輩子揮之不去」益明,則被上訴人臨訟否認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並非足採。 ⒊上訴人雖提出○○科診斷書及調職令(原審卷第39、41頁),欲證 明其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然觀之上開診斷書記載上訴人罹患○○○及○○○○,並未說明致病原因;又上訴人係於OOO年O月O日調職,調職令亦未載明調職原因,距本件侵害事實復已有相當時間,關聯性薄弱,故上開診斷書與調職令,俱難認與本件侵害事實有相當因果關係。 ⒋另,上訴人對陳○○有長期○○○○行為,能否謂其2人仍彼此相愛、 家庭婚姻圓滿幸福和諧,已非無疑;參以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傳送○○○○○及與女性友人相約外出等語,並提出對話紀錄為憑(本院卷第225至229頁),上訴人對此未予爭執。在2人婚姻情感已生破綻、上訴人另尋情感寄託之情形下,其對配偶互負忠貞義務之信念為何、是否會因深信配偶忠貞卻遭背叛而受有極大精神上痛苦,俱非無疑,堪認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應屬有限。 ⒌上訴人為○○畢業,現為○○,月薪約00萬元,被上訴人學歷○○畢 業,現於○○○工作,月薪約O萬元,為兩造所是認(原審卷第81頁)。基上,爰審酌被上訴人侵害情節、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經上訴人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上訴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查,上訴人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3月6日寄存送達被上訴人,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可參(原審卷第71頁),經10日發生效力,則其請求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自應准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然結果並無二致,應予維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件: 編號 對話內容(黃:被上訴人,陳:陳○○) 卷證出處 1 黃:妳要愛他就乾脆點 陳:我們應該好好面對我們自己所做的事情 黃:不要跟我說一套做一套,我下午已經說了,我要怎麼處 理。你要跟他一起聯手對付我 陳:都已經被抓包兩次了,我覺得我們應該冷靜下來好好想 一想接下來要面對的事情 黃:我就會用最難看的方式回擊你們 黃:(回應「都已經被抓包兩次了」等語)你是怕你自己吧, 我完全不擔心我。你怕你自己無法好好回家,怕你自己跟他掰的謊言被拆穿,怕他也知道說找完我然後回去跟他做,他會崩潰吧。 (中略) 黃:陳○○的一千零一招,若是真的是這樣的話,我一定會 主動找他的,讓他知道一切,讓他知道你的謊言,讓他知道不是只有我被騙,他也是被騙。 原審卷第31頁 2 黃:你只想出賣我,叫我自己去扛,好讓你可以安然回家, 我那個東西被你珍惜過了,一個也沒有 陳:一開始出錯是我們,你覺得我們不需負點責任嗎 黃:我需要負責啊,這點我沒否認,但是妳,若是要回頭, 就直接坦然一點 陳:(回應「你只想出賣我」等語)我有說要出賣你嗎?我要 出賣一開始就出賣了 黃:不要十一月開始找他回家睡覺,又要趁他○○來找我 原審卷第33頁 3 黃:你直接講啊,問你你敢回答嗎,笑死 陳:11月機會都跟你在一起好嗎 黃:12月呢 黃:你敢說你沒有再跟他○○嗎 黃:直接回啊,有沒有,那麼難嗎 本院卷第45頁 4 陳:如果你真心為我好,就把之前那些資料都刪掉,我今天 也都刪掉了,因為我也不想你出事 黃:不可能,我不會白白被挨打,且我不會有事的,除非妳 再出賣我,那就一起吧,我乾脆跟她要影片錄音檔,全部我們一起死掉好了 (中略) 黃:你老公假手她人,這樣自己落得兩袖清風,我會讓他那 麼開心嗎 黃:戒指妳丟掉吧,省得被發現又難看了,我放棄了,因為 妳是○○,不是我的○○ 本院卷第211頁 5 黃:你要為你到處說謊負責,你這種到處背叛人的性格,是 需要到處罰的。只想獨善其身,身邊的人都是垃圾被你玩的。我不接受這樣的事情 黃:第一個讓我從最愛到最恨的人,只有妳沒有第二個。所 有有關你的東西,我通通會丟掉,把我當垃圾玩,這個感覺我終於知道了 黃:妳是絕對不可能可以回家享受的,妳若是能回去,也是 只能一輩子當他的○○,然後他會一輩子記得所有我們的照片影片,一輩子揮之不去。就像我被你這樣弄後,我無法揮別那種被欺騙的感覺一樣。你真的讓我非常痛心 陳:你是在寫劇本嗎?你不要自己寫自己問自己答好嗎 (中略) 黃:看看妳一直吃○○,他的感覺是什麼。算了,搞不好你 也吃他的吃很爽,為了讓他回頭,這就是你的手法 本院卷第213頁 6 黃:不想跟你玩了,反正妳就是騙人騙習慣了,只會用自己 ○○在哪裡騙人,只有我跟他是大白癡,但是我看到真相了,他還沒。從楊到我,他一直沒有事實,只能自己亂想,這次他終於要看到妳真正的樣貌了。你的手法爛透了,這樣糟蹋男人,然後還要說自己對愛情有多忠實,把自己塑造多偉大,對愛情多理想,然後愛一個人是天荒地老 黃:騙子,只會背叛跟欺騙,還會幹嘛 陳:你就是沒有啊,你知道我對電腦3C很不懂,所以才嚇唬 的 黃:然後跟我做完找他,跟他做完再找我 本院卷第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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