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HLHV-113-上-9-20241115-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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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 8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對此亦無意見(本院卷第119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