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HV-113-再易-6-2024112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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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邱博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紹發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4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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