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HLHV-113-再-1-20241021-5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方信智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仕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再字第1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 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 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 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