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日期
2024-11-13
案號
HLHV-113-再-5-20241113-1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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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辰 再審原告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間 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最高法院以112 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裁 判費53,47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7,425元,尚應補繳4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