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HV-113-建上更一-1-20241203-1
字號
建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柯竹華即伍勝工程實業社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 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