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HLHV-113-聲-13-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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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朝永 相 對 人 楊素霞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伊不服民國113年7月26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101號判決,提起上訴,伊要照顧○○○○及○○○○的兄長,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力等語。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民訴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34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 ㈠聲請人於000年度無所得,名下僅有汽車0部,然該車係於000年 出廠,廠牌為○○○○,價值非高,有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另,聲請人設籍花蓮縣○○鄉○○村○○路00號,母親楊廖桃(00年次)、兄長楊學記(00年次)各設籍同路段OO號、OO號,楊學記○○○○,有其等戶籍資料可參(本院卷第5至9、25頁);楊廖桃、楊學記均領有○○○○○○證明,112度無所得及財產紀錄等情,有其2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證明可參(本院卷第11至19、23頁);審酌聲請人與楊廖桃、楊學記為至親且設籍地相近,應有彼此照應之事實,而後2人年已老朽,無所得財產及身心狀況不佳需人照顧等情,堪認聲請人主張其需照養母親、兄長,尚非無據。 ㈡聲請人為00年次,現年00歲,領有○○○○○○證明(本院卷第23頁) ,將臨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門檻,依一般社會常情判斷,尚難認已屆高齡之聲請人易於覓得職業及獲取收入。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除撤回部分外)及第二審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1,924萬4,578元,聲請人提起上訴,應無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第二審裁判費27萬2,100元之信用技能,是聲請人主張其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信為真。又由聲請人之本案上訴理由狀觀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本案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