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HUEV-112-虎簡-181-20250217-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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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張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張為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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