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UEV-113-虎小-187-20241127-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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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陳子安 被 告 吳爾夫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爾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26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