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UEV-113-虎小-191-20241009-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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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鄧慶池 被 告 陳辰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5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3日1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雲林縣西螺鎮光復西路之全聯福利中心停車場內,因倒車不慎而碰撞其所承保訴外人李銘修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壞,經送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彰公司)員林服務廠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39,640元(含鈑金費用9,950元、烤漆費用18,500元、零件費用11,190元),已由其賠付上開修理費用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福彰公司員林服務廠之估價單、Ford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上開事實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9,640元(含鈑金費用9,950元、烤 漆費用18,500元、零件費用11,190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係000年00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上開行車執照在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迄至112年6月23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3年7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2,20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鈑金費用9,950元、烤漆費用18,500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30,656元(計算式:2,206+9,950+18,500=30,656)。又依警方之調查資料,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因被告於停車場內倒車不慎,致與自3號停車格倒車出來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依系爭車輛遭撞擊之處為左後輪上方及左後門處,而被告車輛撞擊處則是右後大燈下方,足見系爭車輛被撞擊前,已在被告所駕駛車輛之正後方,可認為被告應負7成過失、訴外人李銘修則應負3成過失,原告並應承擔訴外人李銘修之過失部分。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在21,459元(計算式:30,656×0.7=21,459,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11,190×0.369=4,1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190-4,129=7,061 第2年折舊值 7,061×0.369=2,6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061-2,606=4,455 第3年折舊值 4,455×0.369=1,6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455-1,644=2,811 第4年折舊值 2,811×0.369×(7÷12)=60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811-605=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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