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HUEV-113-虎小-204-20250113-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0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 代理人 鄧慶池 被 告 阮氏明和 原居桃園市○○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0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8日9時1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土庫鎮158公路20公里與某產業道路之交岔路口處時,因未依號誌行駛而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呂東陽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都公司)虎尾服務廠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2,496元(含零件費用9,170元、工資費用6,216元、烤漆費用7,11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該修復費用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4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南都公司虎尾服務廠估價單、估價單明細、南都汽車虎尾鈑噴中心工作傳票、TOYOTA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等為憑(見本案卷第13至33頁、第59至79頁),並經本院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取本件車禍事故之相關調查資料(見本案卷第95至131頁)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 四、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22,496元(含零件費用9,170元、 工資費用6,216元、烤漆費用7,110元),其中零件費用是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是於110年9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迄至113年2月18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年6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金額為2,97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6,216元、烤漆費用7,110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16,303元(計算式:2,977元+6,216元+7,110元=16,303元)。又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因被告駕駛機車未依號誌指示行駛而闖越紅燈所造成,應由被告負全部之過失責任。則原告請求修復費用在16,303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9,170×0.369=3,3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170-3,384=5,786 第2年折舊值    5,786×0.369=2,1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786-2,135=3,651 第3年折舊值    3,651×0.369×(6/12)=67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651-674=2,977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