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UEV-113-虎小-208-20241206-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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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08號 原 告 邱美華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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