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HUEV-113-虎小-217-20250121-2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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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秀霓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