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UEV-113-虎小-233-20241225-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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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33號 原 告 張庭豪 訴訟代理人 張崑福 被 告 許哲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0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已預見向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係個人理 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無正當理由提供代價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使用者,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且極可能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使用,將財產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結果,竟仍基於縱然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前之不詳時點,先與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奕佐」之人約定提供其所持用之金融帳戶予對方使用一週,可獲取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報酬,而後於112年8月10日即前往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透過超商交貨便服務,將自己申辦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奕佐」,再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將金融卡密碼告知對方,使對方得以完整使用系爭帳戶之收款及金融卡提領功能。嗣「奕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13日16時54分起,以解除自動扣款之詐騙手法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同日19時20分許、2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系爭帳戶內(二筆款項均經扣除手續費15元,僅有49,985元匯入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原告被詐騙的金錢並不是被告所拿走的,原 告應向詐騙的人求償,被告也是受害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號刑事判決在 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之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到庭對於上開事實並未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項等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轉帳匯款99,970元(不含手續費30元)至系爭帳戶內,施遭轉匯一空,被告雖非直接對原告實行詐術之人,或縱未取得該詐騙所得之金錢,惟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可認被告之行為仍是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之共同原因,故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13條第1、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規定,應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應給付金錢,則自損害發生時即112年8月13日起加給利息,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只是督促本院為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