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UEV-113-虎小-253-20241206-1

字號

虎小

法院

虎尾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李昱承 被 告 鍾妮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 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小額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雖已記載被告之姓名,惟未載明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轄區派出所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依法已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後續程序亦無法進行,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 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