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HUEV-113-虎簡調-265-20250103-2
字號
虎簡調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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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明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瑞展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將其所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等語。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對於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即除聲請人即原告外,對於其他共有人全體必須一同被訴,而依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內之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共有人鍾玉英於起訴前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該共有人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本件起訴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本院前已通知原告提出鍾玉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依上開規定,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