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HUEV-113-虎簡-203-20250124-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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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林琮祐 被 告 陳正益 法定代理人 陳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 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 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 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