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UEV-113-虎簡-220-20241213-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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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泰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家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 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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