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HUEV-113-虎簡-223-20250121-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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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黃坤源(即許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坤源為原告許美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許美華於提起本件訴訟後之民國113年10月17日死 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黃坤源(並無子女),黃坤源亦未向管轄法院即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原告許美華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本院虎尾簡易庭查詢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應認黃坤源為原告許美華之繼承人,又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黃坤源為原告許美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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