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UEV-113-虎簡-223-20250227-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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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23號 抗 告 人 黃坤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許美華與被告蔡梅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虎簡字第223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已於114年1月17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許美華之繼承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64號事件受理,並於同年2月19日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抗告人已非許美華之繼承人,原裁定未及審酌,而裁定命抗告人為許美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尚有未洽,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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