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UEV-113-虎簡-223-20250227-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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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23號 抗 告 人 黃坤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許美華與被告蔡梅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虎簡字第223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已於114年1月17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對於被繼承人許美華之繼承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64號事件受理,並於同年2月19日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抗告人已非許美華之繼承人,原裁定未及審酌,而裁定命抗告人為許美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尚有未洽,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