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HUEV-113-虎簡-242-20241227-2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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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42號 原 告 楊昀庭 被 告 宋奇恩 林翠鳳 吳政展 吳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為星期日,本院人員均無上班,顯有重大理由無法於該期日宣判,爰依上開規定,應予變更於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