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HUEV-113-虎簡-255-20241204-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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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育詩 被 告 高定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8,042元及如附表編號⒈及⒉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8日簽立貸款契約及增 補條款約定書各2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及5萬元共100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均為自110年5月18日起至115年5月18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算按月計付(嗣後如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4月1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第11條約定,被告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42804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清償上開債務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增補 條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有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依被告所簽立之貸款契約第7條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時,原告得自本金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依當期應攤還本金,按第4條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第4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第4條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而該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之利率依另簽增補契約辦理,即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算按月計付,嗣後如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又依該貸款契約第11條第1款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本件被告對於上開貸款,既未依約償還本息,已如上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上開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⒈及⒉所示之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 、增補條款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74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⒈ 406,637元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⒉  21,405元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428,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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