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UEV-113-虎簡-266-20241111-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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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林欣瑩 被 告 王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