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UEV-113-虎簡-272-20241111-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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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蚊、張根培、張義松 、張素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蚊、張根培、張義松、張素玲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43元(含 本金45,521及計算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之利息94,422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