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UEV-113-虎簡-273-20241111-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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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劉宗維 被 告 劉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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