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UEV-113-虎簡-275-20241225-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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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樓鍾傑 被 告 陳政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已預見向金融機構申設之金融帳戶係個 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使用,仍基於縱然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5日15時許,在空軍一號斗南站,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寄交其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結識、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而容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系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6月初某日起,先後以臉書、LINE暱稱「芳華」與原告聯繫,並向原告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APP,註冊帳戶投資外匯買賣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6月13日10時16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至系爭帳戶後,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被告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在 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之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等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45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施遭轉匯一空,被告雖非直接對原告實行詐術之人,惟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交付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可認被告之行為仍是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之共同原因,故被告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13條第1、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規定,應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應給付金錢,則自損害發生時即112年6月13日起加給利息,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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