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UEV-113-虎簡-276-20241114-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金昆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81 元(含本金299,730元及利息5,651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