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UEV-113-虎簡-277-20241114-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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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李炳堂 被 告 林東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 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