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UEV-113-虎簡-279-20241122-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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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蘇嘉偉 許瓊芳 粟惟歆 被 告 廖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3張本票,票面金額均為20萬元,共計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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