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UEV-113-虎簡-282-20241122-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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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82號 原 告 蔡瀚陞 被 告 張瑞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50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已經本院判決 無罪在案,原告雖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然其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