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UEV-113-虎簡-288-20241202-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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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8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文茂(HA VAN MAU)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97,2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需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