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HUEV-113-虎簡-294-20241206-1
字號
虎簡
法院
虎尾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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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李清源 被 告 房屋所有權人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簡易訴訟程序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4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在被告欄僅記載「雲林縣○○鄉 ○○村0鄰○○路00號之房屋所有權人」,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已不合程式。又原告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應將座落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或者拆屋還地」,亦未表明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即為何原告得請求被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或得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理由),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之起訴是否顯無理由,被告亦無法為其抗辯與防禦。是本件原告之起訴有上開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虎簡調字第261號民事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等在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